2013年6月15日星期六

口頭承諾與法律

媽媽說故事

       很久以前,媽媽跟我說過一則故事: 有一對鄰居夫婦結婚很久了一直都沒有生育,他們想領養一名小孩,金錢對他們來說不是問題。于是友人幫他們找到了一戶家貧因小孩太多沒錢供養的人家,這家庭打算要把還有半年就出世的小孩送人,但生產費要這對夫婦負擔,因渴望小孩已久,所以什么要求都答應了,反正領養后才說。

       雖然在處理手續過程中不是很順利,他們的親戚朋友也有提醒他們先要了解有關領養的法律條文才行動,因看著盼望已久的心願就要實現,也就沒有詳閱太多的細節,更听不下別人的意見。最后,他們拿到了一張對方簽署但沒有法律地位的信件,也得到對方口頭的承諾,他們覺得對方是有誠意的。

       數月后孩子終于出世了,夫婦倆很高興的到醫院付完所有的手續費,想把男嬰帶走,可是對方說男嬰剛出世需要喝母乳,要求對方多等一個月。一個月后這對夫婦再去領男嬰時,對方因家里都是女孩沒有男孩所以反悔不送了。雖然經過力爭,也具有對方簽署的信件及口頭承諾,但在法律上這些都站不住腳的證據。最后,他們只好自認倒楣,埋怨介紹的朋友,埋怨對方沒有遵守諾言,卻沒檢討自己的疏忽,到頭來人財兩失。

       在我們的生活中常會遇到類似這樣的故事,尤其是講求以和為貴的華社,大家都認為自己的想法是正確的,遇到跟自己的行事作風相反的意見時,就認定對方是極端分子,對方想太多了。的確,有些事是可以邊做邊協商邊爭取,如果牽涉法律的,我們還是要謹慎,因為我國是一個法制的國家,當年獨大的失敗就是我們的借鏡。

(20130615刊登于星洲日報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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